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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计局职能配置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相关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

(四)负责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负责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及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八)建立健全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全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科研与统计交流合作。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展统计工作督查、巡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指导、推进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