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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区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订。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负责对全区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监管财政票据;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以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监督管理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实施全区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建立全区政府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政府债券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研究、项目推介、联评联审、培训咨询、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区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实施全区会计基础规范化、会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区高级会计师评价初评工作;负责区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检査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十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十八)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十九)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十)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一)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