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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红雁路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8-09-28 11:34:55        点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涉及我区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伊合拉斯月亮夹心饼干(巧克力味)”总计20箱、每箱108袋,(商标:伊合拉斯,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8-01-8),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7×104CFU/g;5.1×104CFU/g;3.4×104 CFU/g;4.2×104CFU/g;3.2×104CFU/g,标准值为n=5,c=2,m=1×104,M=1×10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生产总计20箱,每箱108袋,共2156袋,216公斤(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8-01-8)。当事人2018年1月15日发给和田市彩贝乐日用百货批发部20箱,每箱108袋(规格型号为100g/袋),批发价,每箱188元,合计3760元。已销售19箱,去除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食用巧克力味香料、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的成本后,每箱的毛利润为26.8元(人民币),合计违法所得26.8*19=510元;2018年7月11日和田市彩贝乐日用百货批发部再次将“伊合拉斯伊合拉斯月亮夹心饼干(巧克力味)”发给和田市旺客隆超市新华店。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0元;二、没收不合格“伊合拉斯伊合拉斯月亮夹心饼干(巧克力味)”一箱,共计108袋,(价值188元)。三、罚款:70000.00元(柒万圆整)。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此产品过程中由于新员工上岗未能熟练操作规程、文化水平低而对机械设备掌握不够,导致该产品在2018年8月3日的抽检中被检出伊合拉斯月亮夹心饼干(巧克力)味的菌落总数项目不达标,对此事当事人深感歉疚。
    整改措施: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一、饼干车间全面停产;二、将不合格产品召回,已召回了5%;三、对车间生产环境,机器设备,员工工作服等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消毒和检验;四、将原材料进行了送检,检验结果合格;五、对员工进行了卫生、设备操作的培训;递交整改材料,待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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