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县) |
乡镇、街道 |
村 、社区 |
1 |
城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
信息形成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山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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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府令11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山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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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1、受理部门地址。申请材料清单。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收费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市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85号)《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4032项。 |
5个工作日 |
天山区城市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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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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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通知》(乌政办[2017]185号)《中央制定地方设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4032项。 |
10个工作日 |
天山区城市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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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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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申请材料清单。 3、办理流程。 4、办理时限。 5、收费依据。 |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 城市管理行政主干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城市管理行政转部门的意见,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
5个工作日 |
天山区城市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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