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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应急罚【2023】7号

2023-04-24 11:45:59        点击:[]    来源: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应急罚〔2023〕7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新疆XXX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830000 地址: 天山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6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疆XXX有限公司未对劳务派遣员工XXX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相关证据:1、案件移送书(沙)应急移[2023]1号;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3、现场提取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以 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账号00000200001XXX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天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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