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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应急罚【2023】4号

2023-03-21 14:25:43        点击:[]    来源: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应急罚〔2023〕4号

被处罚人:XXX性别:男年龄:33身份证号:62262XXXX

家庭住址: 甘肃省陇南市XXX号 邮政编码:746033 联系电话:158XXX

所在单位:新疆XXX劳务有限公司职务: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路XXX室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17日下午17时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的地铁X号线幸福路西站X号竖井二衬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你对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1、《XXX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9·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8160.4元整(捌仟壹佰陆拾元肆角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账号00000200001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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