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人:XXX 性别:男 年龄: 42 身份证号:659XXX 家庭住址:乌鲁木齐市XXX号
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138XXX 所在单位:新疆XXX酒店 职务:安保部经理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X号
被处罚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天)应急现记[2023]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天)应急责改[2023]1号;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4、现场隐患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账号00000200001100XXX,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