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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8-09-07 12:33:51        点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涉及我区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生产的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总计15件、每件90袋(商标:乐宝龙,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8—03—28),经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氨酸钠检出值为0g/100g,标准值为≥35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03g/100g,标准值为≥1.10g/100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共生产15件, (生产日期:2018—03—28)每件90袋,共计135公斤。其中5件发给了沙区绿苑市场仁琴调味品商店,10件自留,统一批发价是每件70元,合计1050元;召回了4件(每件90袋*4=360袋),销售了1件(每件90袋*1=90袋),违法所得70元,货值金额1050元。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公司有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乐宝龙)牌不合格鸡精14件(每件90袋,共1260袋),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70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由于该厂生产过程中有疏漏,导致该产品在2018年4月1日的抽检中被检出鸡精调味料中的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达标,对此事当事人深感歉疚。
    整改措施: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北湾街乐宝龙食品厂暂停生产销售该类产品并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人员的培训做到及时有效,所有与产品接触的包装容器和设备每天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做好出厂产品自检工作,检测合格后方能销售,严格监督生产过程;递交整改材料,待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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