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涉及我区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乌鲁木齐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新疆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不合格“花生米”总进货3袋(商标:/,规格型号:10kg/袋,生产日期:2018—06—12),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154ug/kg标准指标≤20u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辛华山农畜产品经销部自采该批花生米,于2018年1月8购进共计3袋(10kg/袋)散装花生米上架销售,进价11元/kg,售价19.8元/kg,截止6月23日销售17.66kg,库存11kg,损耗1.34kg,销售额349.67元,货值金额594元,目前无法召回已销食品,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并对剩余11kg花生米进行撤柜,下架封存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新疆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花生米”11kg(价值217.8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该不合格食品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辛华山农畜产品经销部自采该批货,进货过程中有疏漏,没仔细检查,导致该产品在2018年06月12日的抽检中被检出花生米中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对此事当事人深感歉疚。
整改措施:新疆乌鲁木齐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暂停销售该类产品并进行整改,对供应商进行全公司通报,对该批次产品进行立即下架撤柜处理,下架封存,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配合调查,已按时递交整改材料。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