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19年)涉及我区一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PP1965001083023219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要求核查处置天山区延安路瑞达超市在国家食品安全国检中,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c=5,n=2,m=100,M=1000、实测值15000;4000;830;1700;2100,检验依据GB4789.2-2016,检出零食奶酪(再制奶酪•酸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5192-20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故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的配合调查,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且进货时不能直接看出其购进的预包装零食奶酪是否合格,并在被抽检前仅销售4袋,剩余产品用于抽检,获利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经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我超市进行了零食奶酪质量安全监测,经查我超市销售的从乌鲁木齐市汇金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零食奶酪菌落总数超标。事情发生后,我超市负责人非常重视,为了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特做以下整改措施:
1. 将此商品从超市系统下架处理,并停止购进该产品。
2. 收货部日后进行收货工作时,将按照公司要求的收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收货流程,检查好生产批次检验合格证,方可收入库房。
3. 超市将指派专员定期上网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将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学习。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