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乌鲁木齐市现有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三个补充保险,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为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职工大病保险两个补充保险,乌鲁木齐市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超出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范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要求,需将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不相符的政策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根据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将乌鲁木齐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调整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此次调整是对职工补充保险框架结构的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负担,待遇享受整体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现行待遇与职工大病保险现行待遇合并,即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以下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2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0%支付;2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5%支付。
(二)调整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将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原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扩大到保障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三)调整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支付,其中2.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5号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1-4680625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