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医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响应国家号召,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的通知》(新医保办函〔2021〕15号)精神,出台《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生育保障待遇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产检、住院分娩和生育津贴待遇。计划生育待遇享受条件与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2.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单位职工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大幅度提高。女职工产检费用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住院分娩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至4500元,剖宫产费用由3500元提高至7500元。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引流产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按参保职工待遇的50%享受待遇。
(二)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待遇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待遇。
与之前政策相比,《通知》中放宽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时需满足的缴费期限要求,调整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24个月及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住院分娩待遇。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个月及以上,就能享受生育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待遇,不享受产检、计划生育、生育津贴待遇。
2.提高待遇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待遇顺产由2000元提高至4500元,剖宫产由3500元提高至7500元。
(三)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待遇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一致,不享受产检、计划生育、生育津贴待遇。
2.提高待遇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待遇顺产由10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由1750元提高至5500元。
(四)进一步明确问题
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定额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5号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1-4680625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