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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8 10:47:23        点击:[]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乌鲁木齐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项目谋划研究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方式、深入论证,推动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速增效,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科学谋划、突出重点、适度超前、思路创新、量力而行、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级产业政策,符合市级及以上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专项规划,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由市级实施的政府投资类和牵头推进的企业投资类项目。

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谋划研究到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产业研究、项目规划、策划包装、可行性研究、洽谈招商、设计、勘察、招标、评估、开工准备等工作。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是项目谋划和可行性论证、开工准备。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是产业研究、策划包装、洽谈招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市招商局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市级重大项目的空间协同论证、用地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地保障等工作。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按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本区(县)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清单

第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前期具体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做好项目谋划工作:

(一)国家重大战略和自治区政策导向。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都市圈、兵地融合等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加强与国家及自治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动态对接,超前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要求。着眼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精细化管理、城市用水保障、强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领域,精准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三)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建设目标。持续推动工业强基增效和转型升级,立足优势产业,围绕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六大产业集群”和电力设备制造、环保建筑材料、绿色食品制造、大数据等“四大重点产业”,以招商为导向,重点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四)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聚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投向,滚动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第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5年规划任务和项目谋划情况,编制本部门重大项目储备清单。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清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提出主要建设内容、匡算投资、建设地点(四至范围)、建设时序等,涉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区(县)意见建议。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清单,能明确具体到项目的,提出建设规模、匡算投资等,也可提出重点招商的产业方向、对应的产业集群或细分产业领域,并明确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储备清单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综合平衡形成市级重大项目储备清单(以下简称“储备清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将储备清单内的项目纳入全市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依托乌鲁木齐市项目管理系统平台进行项目库管理调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信息。市级重大项目体现为“项目包”的,应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中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区(县)。

第九条 储备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政策变化每月更新一次储备清单,对清单内项目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更新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条 纳入储备清单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逐项制定覆盖前期全过程的工作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其中,前期工作的推进时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大中型交通枢纽、水利、轨道、公路等技术复杂的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2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二)一般房屋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其他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1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纳入储备清单的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及时开展产业研究、项目策划论证、项目对接和招商洽谈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清单的市级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次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会同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按程序制定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等。

第十二条 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前期工作经费需求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程序纳入年度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未纳入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局将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预算,工作中据实保障,用于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经济、合理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对确需委托第三方研究、设计等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程序,并做好费用控制。

第十四条 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明确调整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项目协同论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同步开展、平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加快前期论证。

针对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衔接。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类项目可行性综合分析应包含环评、绿化、地质灾害、文物、地震、自然保护地、耕地、林地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以专门篇章或专项分册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加强专题论证,开展多方案比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做到初步设计深度。鼓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项目谋划到建设实施的工作效率。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编制专项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市招商局应围绕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产业方向、对应的产业集群或细分产业领域制定招商工作计划,指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有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重大产业集群和项目布局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和招商统筹。

第十八条 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未提前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深化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规划局牵头指导项目单位,对涉及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力高压线、油气管道、水网工程等方面的项目,提前开展路线和红线的预研预控。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对列入储备清单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耕地指标、林地定额。

推进企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水质资源论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清单。相关部门要及时对评估报告调整完善,各区(县)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实现“净地”出让。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用能保障,全面保障能耗强度低于我市和所属行业均值的新上项目用能需求;在节能审查阶段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用能总量政策,引导新上项目尽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支持各地存量项目实施用能绿电替代,腾挪出的化石能源指标优先用于解决本地新上项目用能需求。

第二十二条 涉及融资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融资方案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结合融资结构和项目收益来源,准确测算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并通过市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查。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建设时序,把握好超前建设的进度。

第五章 项目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的要求和同一项目只审批一次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对凡是法定没有前置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有法定前置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审查,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快速办结、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条 以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全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授权指定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根据任务相似、时间相近、分阶段的原则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第二十五条 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的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市级有关部门“容缺受理”申请事项。

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对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对项目单位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推送“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卡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将前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年度绩效考评,对有突出工作成效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时给予倾斜。

对无故造成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拖延、未能按照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出现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严重滞后、虚报工作进度、未按规定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标准规范制定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技术审查标准、告知承诺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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