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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3-22 17:13:24     发文单位: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qzfbgs01/2023-00005  发文机关  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22
 发文字号  天政办通〔2023〕19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3-08  标 题  关于印发《天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分局):

  《天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十八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8日


天山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天山区水环境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2〕6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湖)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天山区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天山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以纳入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划定范围和各级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完成乌鲁木齐河(含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并完成90%溯源和5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100%整治任务;完成重点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入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90%溯源和45%整治任务。

2025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实施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乌鲁木齐河(天山区段)、水西沟河、羊圈沟河、祁家沟河、乌什城沟河、榆树沟河)、湖泊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区环保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完成整治任务。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湖)排污口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排放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湖)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负责开展监督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结合实际条件,可灵活运用快检或取样检测、自动在线监测等方式开展监测。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湖)排污口分为4个大类15个小类,分别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区建设局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相关职能部门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整改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范引领。天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区发改、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监测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排查和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依托自治区建立的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全区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实时更新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职责分工

(一)由区环保委牵头,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实施本辖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资金保障,抓好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二)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一行使入河(湖)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三)由区建设局负责,结合河湖岸线划定成果,指导监督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查;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将各入河(湖)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指导职责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养护站等排污口排查整治。督促各河段的河长按照《天山区河长巡河制度》要求进行排查,其中,区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河记录。

(四)由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五)由区发改委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农田退水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六)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市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需求,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相关水域及水利设施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七)由区卫健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

(八)由区财政局负责,对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区本级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2023年6月10日前各相关单位及各相关街道,全面完成乌鲁木齐河(含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强公众监督。各街道、区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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