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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2-28 11:24:18     发文单位: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qzfbgs01/2023-00002  发文机关  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28
 发文字号  天政办通〔2023〕11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2-25  标 题  关于印发《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委、办、局(分局):

《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5日


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天山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

(11)《关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山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天山区人民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领导小组机构及职责

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 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各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园林局、区教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相关信息发布,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大气办。

2.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宣传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按要求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应急和解除时间点,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报

加强我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形成7天预报能力。区气象局完善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通知,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对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形成预警建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全区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乌鲁木齐市启动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同步启动本地应急预案,采取不低于乌鲁木齐市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

3.3.3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指挥领导小组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报请组长批准后发布。

当收到乌鲁木齐市启动区域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向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

当收到乌鲁木齐市启动区域红色预警信息,由组长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3.3.4信息公开

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3.5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污染程度仍将持续,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高一级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各部门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

响应乌鲁木齐市区域预警时,按照乌鲁木齐市要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应当采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级别,可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分类制定本辖区工业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的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类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区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区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黄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道路巡查,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不规范行为,并督促整改。

市区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扬尘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扬尘源执法检查。监督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各施工工地等落实停止露天作业措施。

区城管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行为。

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6)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橙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与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区建设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参照《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重型载货汽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中限行区域)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区建设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其它重型载货汽车违规上路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

扬尘源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扬尘源执法检查。监督全区范围内各施工工地等落实停止露天作业措施。

区城管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行为。

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4 I级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3)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各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的诊疗保障。

(6)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红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与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区建设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监督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

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区建设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山区分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其它重型载货汽车违规上路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

扬尘源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区建设局、区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扬尘源执法检查。监督全区范围内各施工工地等落实停止露天作业措施。

区城管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行为。

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5区域应急联动

当乌鲁木齐市区域预警发布后,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每日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乌鲁木齐市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

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2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成员单位、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积极推进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大气自动监测、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的联网,提升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3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制度保障

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污染控制、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6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强化与乌鲁木齐市预报平台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7信息联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降级处理。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指挥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修订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优化分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8.2预案宣传

指挥领导小组要通过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8.3预案演练

指挥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实施流程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4预案备案

指挥领导小组应于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5日内,向市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

纳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于每年12月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8.5预案修订

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9附则

9.1本预案由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

9.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原《天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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