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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检察院2015年决算公开

2016-08-12 15:47:41        点击:[]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内设机构

我院内设机构17个,均为股级。分别为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侦察一科、侦察二科)、政工科、侦查监督科、检察技术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未成年人检察科、法警队、案件管理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科。

二、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度收入合计:26450157.7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816311.15元,其他收入:3525.46元,上年结余6337492.01元,财政收回2707170.88元,调整后结余3630321.13元;本年度支出合计:26328537.4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143438.29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319993.77元,商品服务支出7143386.34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721719元。

三、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情况说明:

本年度收入合计:26450157.7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816311.15元,其他收入:3525.46元,上年结余6337492.01元,财政收回2707170.88元,调整后结余3630321.13元。

四、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度支出合计:26328537.4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143438.29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319993.77元,商品服务支出7143386.34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721719元。

五、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结转余情况说明:

年初结转和结余6337492.01元,财政收回2707170.88元,调整后结余3630321.13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121385.89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2508935.24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1620.34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21620.34元。

六、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375836.88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3679.43元,增长14%,原因为:车辆运行费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与上年相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75836.88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3679.43元,增长14%,原因为:车辆运行费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与上年相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支出无。

会议费:2015年会议费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0万元,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会议费用产生。

培训费:  2015年培训费219741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4456元,增长91%,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业务培训次数、人数增加。

 

七、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19524100元,调整预算数:22816311.15元;基本支出年初预算数18988100元,调整预算数:22557711.15元。

八、2015年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3758022.10元。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5年度固定资产13144383.49元。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度绩效管理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落实、执行。

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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