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正文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的通告

2024-01-22 10:14:44        点击:[]    稿源: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乌鲁木齐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乌市监﹝2024﹞1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辖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各类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提供者。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1.诚信守法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2.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红黑榜”现场评定表》进行评定,符合“红榜”评定标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1.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

3.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

(2)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3)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5)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6)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4.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或在各级明察暗访、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核查属实的。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红黑榜”现场评定表》进行评定,符合“黑榜”评定标准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红榜”标准的列为“红榜”予以表扬宣传,对评定为“黑榜”的予以公布曝光。“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向发布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由发布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销“黑榜”。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达不到“红榜”条件的,由发布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对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