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乌天综罚决【2023】第DXX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新疆知上云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商业及公寓4-06座4022室
法定代表人:叶*电话:189*****515
委托代理人:王*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证件):511325******065446
工作单位:新疆知上云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电话:132*****056
住(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一期19号楼*室
违法事实:根据天山区政府工作要求,经查,当事人新疆知上云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开始,在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177号徕远广场B区1栋地上二层、三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施工,2022年3月竣工,实际装修建筑面积为6361.47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3294531元整(大写:叁佰贰拾玖万肆仟伍佰叁拾壹元整)。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亦无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拟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拟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4%即:3294531×1.4%= 46123.43元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壹佰贰拾叁元肆角叁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乌鲁木齐银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