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071号提案的答复(城建城管类) | ||||||||||||||||||
2021-05-20 15:08:26 发文单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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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071号提案的答复(城建城管类) 宋丽华代表: 您好!您在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我市停车收费标准比较高,这与经济总量是不相匹配的,与经济发展是不利的提案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的相关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之规定。 二、我区现执行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及依据。 我区现执行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及依据为《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委(2013)109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乌发改委(2014)478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8)741号。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2020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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