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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问答

2019-05-07 19:56:42        点击:[]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月(季)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

  四、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是按年一次性收,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后,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方面有没有优惠措施?

  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方面有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于2018年各月(按月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10万元以及各季度(按季度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在2019年暂不收取服务费。本项优惠措施实施前服务单位在2019年已收取的服务费应予以退还。

  (二)对于2018年有1个月以上(含1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及有1个季度以上(含1个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2019年仍可按照现行规定收取服务费。

  (三)2019年新办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有愿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的,须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面声明自愿购买税控设备和缴纳技术服务费,服务单位方可向纳税人发售税控设备和收取服务费。

  (四)如果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向服务单位缴纳服务费后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可以向服务单位申请退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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