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2025-03-20 16:03:32 发文单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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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分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寒潮、高温、大雾、霜冻、冰雹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及交通中断等其他灾害以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处置,适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防范应对工作方案。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需要由乌鲁木齐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机制。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各区(县)、街道、社区及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天山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气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等部门,各街道、社区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负责根据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变更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区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受灾情况,统筹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粮食应急供应相关工作,做好救灾类应急物资保障;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权限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御等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负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保障通信畅通。负责指导和协调因气象因素造成的农牧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组织相应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保电工作;协调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保障辖区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气象灾害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 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在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工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行紧急运输行动,如遇突发事件则应执行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应急抢险救援道路通行,组织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紧急运输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因气象灾害诱发水旱、山洪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文监测预报预警,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水旱、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实时信息。 区商务局:做好救灾类应急物资保障。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旅游部门开展涉旅气象灾害防治宣传警示教育;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建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及其从业人员转移应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幼儿园、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指导辖区落实极端天气停课等应急措施;指导学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工作;提出重要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监督指导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区园林管理局:配合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天山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水上救生、群众遇险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应急调查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升级、终止等建议以及抢险救灾决策依据;组织编制修订天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3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街道、社区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设立气象信息员、协理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叫应”服务、辖区内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2.4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专项指挥部建立自动承接、协调一致的应急指挥衔接机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次生衍生灾害,已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再单独启动,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需要和灾害影响程度,在灾害发生地临时成立“天山区XX•XX(日期)XX(地名)XX(气象灾害名)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当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建天山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区级气象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快建设全天候、广覆盖、多要素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交通、旅游、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强化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过程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测;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移动气象台、移动天气雷达等现场气象应急装备配备力度,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区气象局及时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森林和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1.2 灾害普查和风险管理 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针对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天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管理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后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3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各融媒体中心、通信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快速、准确、权威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3.3 预防准备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收到重要天气专报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必要处置工作;当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当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单位)及管辖行业的影响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停产、停运、停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区气象局做好灾害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发展、人员财产损失和防御等情况,迅速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气象灾害种类、时间、影响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农牧业、森林草原受灾情况,交通、水利、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救灾的基本情况等。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详见附表1),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气象灾害多部门联合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发展趋势综合评估及主要防范应对措施,参照应急响应启动区域(详见附表2),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办公室可视灾害性天气变化情况,有选择性地对应急响应启动区域进行调整。 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签署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街道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类别、影响、范围和灾情,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予以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农业生产事件以及交通、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出现重大问题等,或引发水旱灾害、城市洪涝、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等,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需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值班值守,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发布权威信息、提供新闻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区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灾民安置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按照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其他处理。 5.4 总结分析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6.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市级预算内资金及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区域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区(县)、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区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企业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6 培训演练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区指挥部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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