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火令 | ||||||||||||||||||
| 2025-05-06 15:42:34 发文单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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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规定,天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天山区范围内的草原、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旅游景区及公路两侧林带等。 三、禁火要求 1.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烧荒燎堰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烤和狩猎活动; 3.严禁牛羊工或其他无关人员带火入林区、草原; 4.严格控制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5.严禁在林区、草原区域内边缘300米(林带30米)以内焚烧秸秆、根茬、烧荒燎堰及其他野外用火; 6.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山采石、私架电线; 7.严禁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8.风景区、林区乡村等重点地段入口要设立哨卡,专人把守,杜绝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9.在禁火期内,未经防火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野外用火; 10.严禁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1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对重点地段(区域)加强巡查检查,要进一步增强护林防火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 四、其他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119 天山区园林管理局举报电话:0991-8828617 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0991-2312119 天山区应急指挥中心:0991-2652767 五、附则 1.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2.本禁火令由天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天山区人民政府 相关图解-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禁火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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