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正文
禁火令
2025-05-06 15:42:34     发文单位: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qzfbgs01/2025-00047  发文机关  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5-06
 发文字号  天政规〔2025〕1号  体裁分类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4-29  标 题  禁火令

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规定,天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天山区范围内的草原、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旅游景区及公路两侧林带等。

三、禁火要求

1.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烧荒燎堰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烤和狩猎活动;

3.严禁牛羊工或其他无关人员带火入林区、草原;

4.严格控制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5.严禁在林区、草原区域内边缘300米(林带30米)以内焚烧秸秆、根茬、烧荒燎堰及其他野外用火;

6.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山采石、私架电线;

7.严禁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8.风景区、林区乡村等重点地段入口要设立哨卡,专人把守,杜绝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9.在禁火期内,未经防火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野外用火;

10.严禁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1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对重点地段(区域)加强巡查检查,要进一步增强护林防火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

四、其他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119

天山区园林管理局举报电话:0991-8828617

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0991-2312119

天山区应急指挥中心:0991-2652767

五、附则

1.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2.本禁火令由天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天山区人民政府


相关图解-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禁火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