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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教育、大病医疗、基本丧葬救助)

2017-03-14 16:37:10        点击:[]    

事项名称

  申请城乡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教育、大病医疗、基本丧葬救助)

  设定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乌政办[2012]341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且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及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中毒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遭受意外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困救助等资金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公办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去世,家庭无力支付基本丧葬费用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4、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紧急的,区(县)民政部门可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直接救助,以特事特议方式审批发放救助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必须自获得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5、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市、区(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并实施救助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委员会(村委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30

  咨询电话

  0991-8885723

  办理时限

  对符合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条件的家庭,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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