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认定结果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第一批五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五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天山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乌鲁木齐市东环路186号,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991-2311929)
附件:天山区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天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天山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图斑编号 |
图斑面积(m2) |
后期管护单位 |
1 |
CT6501022017000001016 |
36229.890625 |
|
2 |
CT6501022017000001017 |
13207.2900390625 |
|
3 |
CT6501022017000001018 |
12535.48046875 |
|
4 |
CT6501022017000001019 |
7057.919921875 |
|
5 |
CT6501022017000001020 |
12343.5703125 |
|
注:1.图斑编号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编号;
2.地理位置尽可能填写详细;
3.图斑面积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核定面积;
4.中心坐标使用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中心坐标(绝对度);
5.图斑影像大小需一致,建议高度不超过5厘米,宽度不超过7.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