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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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关于《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示
2020-04-27 17:21     (点击: )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

关于《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的公示

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单位报送的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的《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1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1号第一人民医院燃气供水锅炉房建设项目,项目地理坐标:北纬43°4757.2,东经87°3711.1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两2t/h燃气热水锅炉,锅炉房建筑面积107.65m2,其中锅炉间55.34m2,辅助间52.31m2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

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放空排水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013t/aNOX0.0052t/a;颗粒物:0.0026t/a。从天山区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2倍替代。

(五)废离子交换树脂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由我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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