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
关于《关于对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供热站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示
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供热站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供热站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88.52万元(环保投资6.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658号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供热站锅炉房建设项目,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3°47′19.42248″,东经87°39′19.48430″。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两台2t/h燃气供热锅炉,锅炉房占地面积300m2,主要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拘留所、碱泉街派出所、警务站供热,供热面积约18000m2。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
(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放空排水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三)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58t/a;NOX:0.1031t/a;颗粒物:0.0516t/a。从天山区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2倍替代。
(五)废离子交换树脂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由我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