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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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疑难杂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实验室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4-25 11:54     (点击: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疑难杂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实验室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疑难杂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实验室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711.88万元(环保投资31.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自治区人民医院院内医技楼4楼、5楼、6楼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疑难杂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实验室改建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87°36′51.32″E43°47′00.38″N,本次建设内容为:医技楼改造3个疑难杂症实验室,包括医技楼第4层呼吸体统疾病研究实验室改造501.8m2、第5层病理科肿瘤实验室改造80.13m2及第6层基因检测实验室改造550m2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对个别影响较为严重的施工场地,采取临时隔声措施;强噪声施工机械夜间停止作业;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做好实验室废气处理工作,实验室应设置必要的集气设施及通风橱,实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经风机外排口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

(三)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产生的实验废水和生活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实验废液、过期化学品及试剂、存放过化学药瓶废弃容器、废紫外灯管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配置危险废物废物贮存设施,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存,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消毒冲洗的冲洗液应一并回收;定期送往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项目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排放限值。

     (六)制定实验室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8526609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北三巷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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