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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 · 法治】“3·15”普法宣传进商圈,法官现场向消费者支招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2024-03-15 10:24   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乌鲁木齐晚报   (点击: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走进中山路商圈,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日活动,法官现场向消费者支招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我在一家店铺购买了几盒无糖型阿胶糕,母亲吃完血糖升高,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阿胶含有糖分,我可以要求商家给予三倍赔偿吗?”3月13日,在中山路汇嘉时代商场附近法官咨询台前,过往市民纷纷前来咨询,市民吴先生拿出手机里的阿胶检测结果向法官询问。

3月13日,天山区中山路,天山区人民法院干警(左)正在给商户宣传诚信经营。记者饶俊华摄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员瓦热思江看完资料给予了肯定回答:“商家已经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瓦热思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我买了一双鞋,穿了一次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店家却说是打折商品不给退换,我该怎么办?”

“我买的牛肉干,吃到一半发现里面有虫子,能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吗?”活动现场,面对大家各种消费问题,瓦热思江和同事们详细一一解答,并支招如何维权。

3月13日,天山区中山路,天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健(右)正在给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记者饶俊华摄

天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健向求助群众说,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若消费者需要提起诉讼,可选择侵权或违约主张自己的权益。若商家或经营者规定对于商品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该格式条款则违反了《民法典》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当日,天山区法院干警们通过发放资料、解答法律咨询、讲解案例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5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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