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件类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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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650102MB1922998G4650317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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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无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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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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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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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991-8556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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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991-8568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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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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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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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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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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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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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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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 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依据文号: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