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办件类型 |
无 |
|
事项编码 |
1165010201020165894650327001000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无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无 |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262861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2637450 |
|
办理时间 |
无 |
|
办理地点 |
无
|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审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权力来源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依据文号:审计署令[2010]第9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展开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