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服务指南、流程、依据)
2024-01-24 15:42     (点击: )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办件类型


事项编码

1165010201020165894650327001000


到办事现场次数

无次

网上办理深度


实施主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审计局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承诺办结时限

()无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2628614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2637450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办理形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实施主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审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服务对象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依据文号:审计署令[2010]第9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展开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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