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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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2022-04-26 16:43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

类型: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1165010001019845243650672004000

行使主体: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区县级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依据文号:卫生部令第3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0号根据201754日国务院令68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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