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编码 |
11650102010201172C40001220110000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8529886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852989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全天 10:30:00至18:30:00 冬季 全天 10:30:00至18:30:00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天山区 大巴扎片区 双庆巷社区 1 1 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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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办事流程: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