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编码 |
11650102010201703A465022311400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无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无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90(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991-2309780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2333303 |
办理时间 |
无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相关信息: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