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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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2022-04-27 10:34   来源:新疆政务服务网   (点击: )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件类型

事项编码

11650102010201703A4650223114000

到办事现场次数

无次

网上办理深度

实施主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承诺办结时限

()无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咨询方式

0991-2309780

监督投诉方式

0991-2333303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办理形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实施主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服务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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