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件类型 |
无 |
事项编码 |
11650102010201703A465022311300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无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无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90天(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0991-2309780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0991-2333303 |
办理时间 |
无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相关流程: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