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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战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医疗保障政策明白册
2024-01-04 11:53   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 )

目 录

一、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式

二、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资助政策及缴费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补贴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缴费标准

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

五、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分类救助待遇

(二)倾斜救助

(三)兜底救助(二次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一)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

(二)一单式结算

(三)先诊疗后付费

(四)分级诊疗

七、医疗救助对象如何享受“两病”待遇

(一)什么是“两病”

(二)“两病”门诊保障对象

(三)“两病”确诊及治疗机构

(四)“两病”用药范围

(五)“两病”保障水平

(六)如果“两病”限额不够用怎么办

八、医疗救助对象如何享受慢特病待遇

(一)什么是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有哪些

(三)如何办理门诊慢特病

(四)我市具有慢特病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五)患门诊慢特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如何就医享受医疗待遇

(六)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和限额

九、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异地就医

(一)什么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三)如何查询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和有关信息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是什么

(五)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六)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七)异地就医备案如何变更

(八)在异地就医时,是否都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九)门诊慢特病如何异地直接结算

(十)入院时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还能补办吗

(十一)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待遇如何规定的

(十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成功,还可以报销吗

十、手工(零星)报销所需材料

十一、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名单

十二、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三、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四类: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由民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认定身份,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进行系统标识,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由民政部门认定后,医保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现就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做详细介绍。

一、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

1.线上参保登记。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新疆医保服务”即可办理参保登记;也可通过手机新疆医保服务APP、新疆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新疆板块办理参保登记。

(1)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新疆医保服务”;

(2)“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可在各应用市场下载或扫下左二维码下载;

(3)“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在各应用市场下载;

(4)新疆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互联网地址:https://fuwu.xjylbz.cn);

(5)操作指南见乌鲁木齐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扫下右二维码关注)—搜索“操作指南”。

2.线下参保登记。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居住地辖区内医保分中心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式

1.线上缴费。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新疆税务社保缴费”、新疆税务APP、云闪付APP、部分支持社保缴费的商业银行手机APP等进行在线缴费。

2.线下缴费。

(1)社区或村镇劳保站(所)缴费。缴费人可到参保地社区或村镇劳保站(所)通过刷卡或扫码缴费。

(2)上门申报缴费。缴费人可就近前往任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刷卡缴费。

(3)商业银行缴费。缴费人可通过部分支持缴费的商业银行柜面、自助缴费终端等方式缴费。

(4)税务部门批量划扣缴费。缴费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后,由税务部门批量从指定账户扣款缴费。

(三)如何查询缴费是否成功

1.可以在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查询缴费是否成功。

2.可以开通绑定代扣银行卡短信提醒。

3.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新疆税务社保缴费”进入“常用业务”-“已缴费查询”中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到已缴费信息。

二、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资助政策及缴费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补贴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标准,由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023年、2024年资助标准)

1. 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 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304元/人;

3.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4. 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190元/人。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资助。(2023年、2024年资助标准)

1. 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 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32元/人;

3.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4. 对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20元/人。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缴费标准

1. 特困人员(含孤儿)个人不缴费,享受全额资助;

2. 低保救助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84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8元);

3. 已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1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费2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具体待遇如下:

1.普通门诊待遇

在二级及以下首诊医院门诊就医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2.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I型、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病后遗症、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菌病。以上十二种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二类门诊慢特病:苯丙酮尿症、血友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以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0%,肾功能衰竭年度限额为4000元(血液透析定额结算不包括在内),苯丙酮尿症年度限额为3万元、其他病种最高年度支付取消9万元限额(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两病”待遇

“两病”是指未达到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我市“两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统筹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4.住院待遇

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80%、一级及以下医院90%、乡(镇)卫生院90%。一个年度内同级别医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乡(镇)卫生院为8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顺产补助从10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补助从1750元提高到55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大病保险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待遇如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到0.75万。个人负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0.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5%,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0%,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

五、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乌政办规〔2023〕12号,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如下:

(一)分类救助待遇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门诊按85%的比例实行救助、住院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按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

4.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按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上述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二)倾斜救助

在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1.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2.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90%。

3.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

4.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5%。

(三)兜底救助(二次救助)

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参照第四类救助对象申请、认定、给付流程,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研究。

六、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执行“首诊制”、“转诊制”和“定点制”,为确保将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我市确定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县域内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诊,执行“首诊制”,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不含临时备案)。

(一)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二级及以下首诊的(所有的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办理就医登记、刷卡结算,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条件等无法医治的,由首诊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转三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三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转三级非济困定点医疗机构。

(二)一单式结算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进行所有应享受待遇医院端结算。个人不需要再进行手工报销。

(三)先诊疗后付费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四)分级诊疗

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均不给予报销。

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七、医疗救助对象如何享受“两病”待遇

(一)什么是“两病”

“两病”是指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

(二)“两病”门诊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患者,享受“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1)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病鉴定标准。

(三)“两病”确诊及治疗机构

(1)“两病”认定确诊机构及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公立医院负责“两病”确诊及备案。

(2)“两病”用药结算机构:二级及以下具有“两病”治疗资格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结算。

(四)“两病”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范围为《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内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这些药品是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五)“两病”保障水平

1.起付线。“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两病”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

3.支付限额。统筹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六)如果“两病”限额不够用怎么办

如果“两病”的统筹年度内高血压300元和糖尿病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够用,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城乡居民在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无起付线,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八、医疗救助对象如何享受慢特病待遇

(一)什么是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

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是指经过医疗保障部门认定或审批,可以通过门诊基本满足治疗需要且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报销政策。该政策所针对的疾病基本为治疗周期长、病情相对稳定、短期无法治愈且长期需要依赖药物控制或治疗的疾病。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有哪些

答:我市门诊慢特病分为职工门诊慢特病和居民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为27种,具体病种分别为:

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耐多药结核病、血友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共分两类18种,具体分类为: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白血病。

(三)如何办理门诊慢特病

答:参保人患有乌鲁木齐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其相关检查、检验指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按如下方式申报门诊慢特病:

1.本地办理流程

参保人在本地具有门诊慢特病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进行慢特病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领取并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统一交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即可享受慢特病待遇。

2.异地申报办理流程

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携带异地三级医院全套病历(住院、门诊),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1楼6-9号柜台进行门诊慢特病申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我市具有慢特病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我市共25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关慢特病鉴定资格。分别是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新疆肿瘤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新疆职业病医院)、兵团医院、军区总医院、新疆四七四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总队医院、自治区儿童医院、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友爱医院、自治区第八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国际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五)患门诊慢特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如何就医享受医疗待遇

患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可在具有门诊慢特病治疗资格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或凭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有效期3天)到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就医购药时,须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和限额

1.职工门诊慢特病限额和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有20种门诊慢特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限额,报销比例是80%,每一个病种限额从1500元到7500元不等;7种门诊慢特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限额,报销比例是90%。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限额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一类门诊慢特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共用4000元限额,报销比例是70%;二类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是80%(肾功能衰竭限额4000元(血液透析定额结算不包括在内)、苯丙酮尿症限额3万元)。

九、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异地就医

(一)什么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能直接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能实现药店个人医保账户购药,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待遇直接联网结算服务。

例:王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参加医疗保险,到疆内其他地州或疆外的医药机构就医,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就可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刷医保凭证、社会保障卡支付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乌鲁木齐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申请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三)如何查询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和有关信息

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等进行查询。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是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

1.先备案。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各区(县)医保分中心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办理备案时需选定就医的城市。

2.选择就医地的城市。参保人员需要先备案、选择就医地的城市、持卡(码)就医。

3.持码(卡)就医。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刷码(卡)联网结算。

(五)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或各区(县)医保分中心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需提供备案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备案地居住证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通过个人承诺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异地转诊人员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和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未办理异地转诊就医手续且不属于异地急诊抢救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降低15%。

3.异地急诊入院人员,无需备案视同已备案。

(六)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七)异地就医备案如何变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就医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6个月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取消异地就医备案或重新办理新的备案。

(八)在异地就医时,是否都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只要在异地就医,均须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仅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直接刷码(卡)使用。

(九)门诊慢特病如何异地直接结算

答:目前门诊慢特病异地联网结算的有5个病种,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肾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有上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异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十)入院时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还能补办吗

答:参保人员若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可自行在线上办理备案,将备案开始时间提前到入院时间之前,也可以向参保地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若在出院结算前未办理备案,参保人在补办备案手续后,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原则上只允许补办6个月内的备案。

(十一)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待遇如何规定的

答:异地就医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

例:张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参保,随孩子在武汉居住,办理了武汉的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在武汉人民医院就医结算时,医保目录按湖北省统一规定执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乌鲁木齐市规定的政策执行。

(十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成功,还可以报销吗

答:因故在就医地没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资料或邮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十、手工(零星)报销所需材料

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和财务收费章);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明细单(加盖财务收费章或费用清单章);3.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特殊药品执行“三定”“双通道”管理的,需另外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特药审批表(须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住院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和财务收费章);2.出院证或出院小结或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加盖“住院病历复印章”的不予受理);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须加盖财务收费章或费用清单章);4.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外伤需提供病历首页和入院记录。

十一、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名单

注:乡镇卫生院下所有联网村卫生室均支持一单式结算,名单动态更新中。

十二、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地址和联系方式

1.米东区医疗保障局:米东区政务中心5楼,6880629;

2.经开区医疗保障局:维泰大厦3楼,电话3733153;

3.高新区医疗保障局:四平路创新广场A座16楼,电话3092729;

4.天山区医疗保障局:天山区卫健委一楼(中山路汇嘉商场背后),电话2204838;

5.沙依巴克区医疗保障局:克拉马西路652号沙区政府联合办公大楼7楼,电话4832419;

6.水区医疗保障局: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14楼,电话3533636;

7.达坂城区医疗保障局:达坂城区政府服务中心2楼,电话5940691;

8.乌鲁木齐县医疗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2号楼2楼,电话5905197。

十三、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1.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一楼、三楼,0991-4680625;

2.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中心:经开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二楼西侧,0991-3720782;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中心:高新区双创巷创新广场2期(EF座中间),0991-3193797;

4.米东区分中心:米东区三道坝南路278号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991-3306873;

5.天山区分中心:天山区龙泉街南巷4号天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991-2337203;

6.沙依巴克区分中心: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65号乌鲁木齐市银行通商支行旁一楼,0991-4533029;

7.水磨沟区分中心:水磨沟区益民大厦A区水区政务服务区一楼,0991-5791629;

8.达坂城区分中心: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59号达坂城政务服务中心,0991-5791629;

9.乌鲁木齐县分中心: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0991-590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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