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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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22 11:29     (点击: )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7〕2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并负责确定服务对象范围、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等。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实施评估考核监督;指导片区(乡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培训、服务对象的审批、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区(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要求和期限,采用公开招标、委托协议等方式确定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工时

第五条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3次、每月累计不少于30个工时、价值500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生活起居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一)百岁老人;

(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农村五保老年人。

第六条对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次、每月累计不少于18个工时、价值300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生活起居护理”,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二)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第七条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9个工时、价值150元的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每月至少1次“上门理发、上门检查”,其他服务项目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机构在附件1所列清单中与老人或家属商定。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三)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四)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

第八条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或第七条条件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购买服务老年人家庭,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对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实际居住在偏远乡镇或农村、第五条或第六条或第七条条件的,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由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价值的购买服务,每周服务次数、每月服务工时可不做限定。

第十条 购买服务工时价格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作动态调整,服务机构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以2个工时为限。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服务对象、服务工时和工时价格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服务对象范围、服务工时数,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从事购买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具有与从事购买服务相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客服呼叫中心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或具备与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对接的条件;

(五)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居家养老等相关行业的服务经验;

(二)特定工种服务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资历证明;

(三)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体育、安全守护及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购买服务内容,应循服务对象需求,科学合理定制服务项目组合,与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所在片区管委会(乡镇)或社区(村)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应载明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享受服务项目组合菜单、服务频次等。服务协议由各区(县)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对超出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进行商议,确定服务内容与服务频次,报告所在社区(村)或片区管委会(乡镇)后,及时补充至服务协议中。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听取服务对象和社区(村)或片区管委会(乡镇)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四章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购买服务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购买服务补助,填写《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片区管委会(乡镇)审核。

第二十二条片区管委会(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所在片区管委会(乡镇)或社区(村)与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购买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建立本辖区享受购买服务老年人基础台账,并定期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享受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本区(县)、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的,由社区(村)逐级上报至区(县)民政部门审定后,通知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购买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重点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购买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购买服务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经费保障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购买服务经费实行每半年结算,区(县)民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区(县)民政局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后,上报市财政局申请市级经费,按资金拨付渠道及时将购买服务经费拨付到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服务补贴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个工时。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由所在区(县)计生委配合审定。

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结果认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目录及指导价

序号

服务分类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

方式

服务时间

指导价

执行人

1

生活照料

个人卫生照料

1、协助服务对象刷牙、洗脸、洗脚、洗头、梳头、修剪指(趾)甲;

2、为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清洗阴部、便后洁身;

计次

30-60分钟

20元/次

经过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

3为服务对象定期清洗和消毒衣物、床单等。

计次

30-60分钟

20元/次

生活起居护理

1、为服务对象理发。

计次

30分钟

每月一次

20元/次

2、为服务对象的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和光度;

3、协助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穿脱衣服、如厕、翻身,清理生活垃圾和污秽物。

计次

30分钟

15元/次

4、为服务对象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计次

60—120分钟

1、两居室:50元/次。

2、三居室:80元/次。

3、四居室:100元/次。

经过专业培训的家政服务人员

2

助餐服务

协助用餐

协助服务对象用餐,清理餐后垃圾,清洗、消毒餐具;

计次

30分钟

10元/次

经过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

制作餐食

为服务对象配置菜谱、制作营养餐

计次

60分钟

20元/次

有健康证的养老服务人员

集中用餐

协助服务对象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助餐点用餐

计次


10元/次

有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助餐点

上门送餐

为服务对象上门送餐

计里程


500米以内2元,每超过500米增加1元,4层楼(含)以上每层增收0.5元。

有健康证养老服务人员


服务标准:餐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2、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

3

助浴服务

上门助浴

根据服务对象的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等,选择适宜的方式淋浴或温水擦浴

计次

30—60分钟

20元/次

经过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

4

助行服务

1、陪同服务对象室外散步;

2、陪同服务对象外出会友、购物等;

计次

30—60分钟

20元/次


5

医疗保健

服务

生命体征监测

1.为服务对象测血压、体温、量脉搏、呼吸等,提醒服务对象服药。

计次

20分钟

20元/次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护人员

上门助医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陪同就医的情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

代为取药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计次


每半天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60元。

经过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

6

精神慰藉

服务

1、为服务对象读书读报,陪服务对象谈心聊天;

计次

20-30分钟

10元/次

养老服务人员

2、根据服务对象心理特点和情绪变化,进行心理疏导

计次

20-30分钟

20元/次

具有相关资质的社工或心理咨询师

7

文化体育

服务

陪同服务对象参与书画、象棋、摄影等文化休闲活动;

陪同服务对象参与室外体育健身、娱乐休闲活动;

计次

30分钟

15元/次

养老服务人员

8

安全守护

服务

紧急呼叫

协助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紧急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提供紧急呼叫服务;并定期上门或电话询问、用药提醒

按月


20元/月

养老服务人员

上门检查

检查服务对象家庭的水、电、燃气、取暖等设施运营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计次

30分钟,每月一次

15元/月

具有相关资质的水电暖修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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