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败或影响其质量。肉类、熟食、蔬菜、水果、糕点等食品在“生鲜灯”的照射下,视觉新鲜、诱人,但离开“生鲜灯”光源后,视觉新鲜度、诱人度明显下降。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期,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宣传资料2000份,摸排全区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各类鲜肉店、果蔬菜店340户,发放《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40份,发现使用“生鲜灯”的经营户57户,责令整改57户,完成整改57户。
近日,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前期57户使用“生鲜灯”的经营户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发现仍在使用的2户,立案查处2起。
今后,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生鲜灯”监管,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现相关问题,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