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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应急罚【2023】5号
2023-04-07 11:49   来源: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点击: )

天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应急罚【2023】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新疆XXX工程有限公司邮政编码:830000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99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天)应急现记[2023]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天)应急责改[2023]4号;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4、现场隐患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账号0000020000110XXX,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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