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涉及事项及权限划分情况:
受理申请:天山区所属社区
初审: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
审核:天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保障资格确认: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办理机构: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地社区
四、设立依据:
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办理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所有成员均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3、大中专毕业或职校毕业年限不满五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办理了《居住证》;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本市缴纳社保;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
(三)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低保证、单位收入证明、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个人收入承诺、申请前6个月银行对账单、其他收入证明材料等。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其它居住情况证明等。
(五)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资产承诺书、车辆购置相关证明、其他资产情况证明等。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残疾证明;有大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天山区所属社区
办公时间:10:30—19:30(北京时间)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家庭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
2、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安居广厦手机APP住房保障平台申请,提交申请经社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社区居委会。
3、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证件,社区居委会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4、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工作,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初审。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认定盖章后,连同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一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诉。
(三)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备案。同时组织在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诉。
(四)保障资格确认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保障资格。若发现审核有误或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定。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15日内完成复查。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确认保障资格。
确认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通过安居广厦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九、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咨询: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地社区
(二)天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619070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投诉、举报电话:4652580、4667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