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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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2022-07-08 11:43     (点击: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涉及事项及权限划分情况:

受理申请:天山区所属社区

初审: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

审核:天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保障资格确认: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办理机构: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

四、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乌政办〔2010〕11号)。

五、办理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

(三)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低保证、单位收入证明、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个人收入承诺、申请前6个月银行对账单、其他收入证明材料等。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其它居住情况证明等。

(五)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资产承诺书、车辆购置相关证明、其他资产情况证明等。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残疾证明;有大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天山区所属社区

办公时间:10:30—19:30(北京时间)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家庭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系统。

2、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证件,社区居委会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3、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工作,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初审。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认定盖章后,连同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一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诉。

(三)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备案。同时组织在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诉。

(四)保障资格确认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保障资格。若发现审核有误或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定。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15日内完成复查。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确认保障资格。

确认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通过安居广厦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九、办理方式:

社区受理:天山区所属社区。

十、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咨询: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

(二)天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619070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投诉、举报电话:4652580、466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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