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
关于《新疆瑜芳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
新疆瑜芳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新疆瑜芳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2020年4月16日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疆瑜芳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55号的新疆瑜芳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