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关于2021年3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惠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t/h燃气无压锅炉项目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40号(汇源大厦)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惠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新疆润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40号汇源酒店18楼的乌鲁木齐市天惠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3°47′22″,东经87°36′36″。主要建设内容:锅炉房建筑面积约100m2,锅炉房内建设2台2.5t/h燃气无压锅炉(1用1备),为主体工程汇源大厦提供冬季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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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 (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放空排水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三)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58t/a;NOX:0.1031t/a;颗粒物:0.0516t/a。从天山区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2倍替代。 (五)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2 |
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07号 |
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新疆清源合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锅炉房位于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栋大楼地下2层,本工程为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A、B栋大楼供热,供热面积约20000m2。主要建设内容:锅炉房建筑面积约400m2,锅炉房内建设2台2t/h常压燃气热水锅炉,配套相应热力管道、采暖系统、软水设备等,增设通风设施。本项目建设投资为91万元,主要为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及其它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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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二)锅炉放空排水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三)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要求。(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89t/a;NOX:0.1155t/a;颗粒物:0.0577t/a。从天山区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2倍替代。(五)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四、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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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